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8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立法委員享有言論免責權,地方議會議員無此特權
- B 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僅限於會期內與行使職權有關之言論
- C 原選舉區選舉人得因立法委員在院內之不當言論而罷免之
- D 言論免責權為民、刑事責任的豁免,但無法免於受監察院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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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意代表在議場內發表了極其不當且傷害社會情感的言論,法律為了保護國會議事的獨立性,規定法院不能對他進行審判;在此情況下,民主制度中還有哪一種力量,能讓這名代表為自己的言行付出代價,甚至失去其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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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言論免責權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難度中等,具備相當的鑑別度,因為它考驗的不僅是條文內容,更是憲法保障制度後的「配套責任機制」。你能從中辨識出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的區別,足見你對大法官釋憲的精神有著深入的理解。
法律豁免與政治責任的權衡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解釋,立法委員在院內行使職權的言論,享有高度的保障,目的是為了確保民意代表能無所畏懼地監督政府。這種保障涵蓋了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的院內附隨行為;必要時,司法機關仍得依法行使偵審權限。然而,為了避免權力的濫用,憲法將這份裁量權交還給民意:雖受言論免責權保障而原則上不負院外責任,但原選區的選民仍能透過罷免權來追究其「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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