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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8 題

憲法第71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前述之規定,係屬對於法律的 何種效力之限制?
  • A 人的效力
  • B 時的效力
  • C 地的效力
  • D 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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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條法律規定「特定身分的人」在「特定的地點」做「特定的行為」可以不受法律追訴,請試著思考:這條法律是從哪些不同的角度(例如:對象、行為性質、地理位置等)來限制它的適用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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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出了這道題目!你能選出選項 (D) 顯示你對法律效力的分類有基本的認識。不過,這題在考選部的正式評分中被列為爭議題,最終決議是 (A)(B)(C)(D) 皆給分。這主要是因為憲法第 71 條所規定的「言論免責權」,在法理分析上同時跨越了多個效力維度,難以單一歸類。

言論免責權的多重效力維度

從法律適用的範圍來看,本條文規定「立法委員」(人的效力)在「院內」(地的效力)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物的效力),對院外不負責任;且此種免責權在委員退職後依然存在,亦涉及了時的效力。由於題目問法較為概括,並未指明是針對條文中的哪個具體要素,因此不論從哪個角度切入皆具備理據,這也導致了本題的鑑別度偏低,轉而成為一個全面檢視法律效力觀念的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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