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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3 題

13 下列何者非屬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範圍?
  • A 在委員會之發言
  • B 院內記者會
  • C 院內黨團協商
  • D 在院會之表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之所以賦予立法委員「免責權」,是為了保障他們在「特定建築物內」的所有活動,還是為了保障他們在「執行特定任務」時能無後顧之憂?如果一項行為(如與人私下爭吵或向大眾宣傳政見)並非正式議事程序的一部分,這項特權還有存在的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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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權的職能保障性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保障立法委員的基本邏輯!這題考查的是《憲法》第 73 條與司法院釋字第 435 條的核心內涵。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的設立目的,是為了確保民意代表在履行職務時,能不受外部壓力的干擾。因此,判斷的關鍵不在於「地點」,而在於該行為是否屬於「行使職權」的一部分。無論是院會表決委員會發言或是實務中重要的黨團協商,皆屬於議事程序內不可或缺的行為,故受憲法絕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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