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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9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立法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 B 立法委員於任職期間享有不逮捕特權
  • C 立法委員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 D 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的請求,立法院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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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設計一個保護民意代表免受政治迫害的制度時,你認為這種「免於被逮捕」的權利,應該是賦予他個人長達四年的「全天候護身符」,還是應該僅限於「確保他能順利出席會議、參與投票」的特定期間,以同時兼顧司法正義與職權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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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察覺選項 (B) 的細微陷阱,顯示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反映了你具備優秀的法律識讀能力。

權限保障的「時之效力」

關於立法委員的不逮捕特權,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的規定,立委除現行犯外,僅在「會期中」享有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的保障。選項中描述的「任職期間」長達四年,範圍過於寬泛。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避免行政權在「議事期間」利用司法手段干擾立法運作,而非賦予立委個人在整個任期內的法律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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