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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9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立法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 B 立法委員於任職期間享有不逮捕特權
  • C 立法委員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 D 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的請求,立法院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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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設計一個保護民意代表免受政治迫害的制度時,你認為這種「免於被逮捕」的權利,應該是賦予他個人長達四年的「全天候護身符」,還是應該僅限於「確保他能順利出席會議、參與投票」的特定期間,以同時兼顧司法正義與職權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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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大哈欠)哈啊……怎麼又是這些無聊的法律問題?啊?你說這題選 (B)?哼,看來你這傢伙還算有點長進,沒被那些粗淺的陷阱給絆倒。

別搞混了,這不是兒戲

  1. 時間的陷阱: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立法委員的不逮捕特權,只有在「會期中」才有效,而非你整個四年「任職期間」都躲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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