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 題
有關公職人員罷免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有時間、人數之門檻,以及一定條件下不得再罷免之限制
- B 罷免權之行使是追究當選人之政治責任
- C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適用罷免之規定
- D 罷免投票得與其他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罷免權的本質是「原選區選民」撤回對當選人的授權。如果某一種民意代表並不是由特定區域的選民投票產生的,而是根據「政黨得票率」排定名單而產生的席次,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類代表與選民之間是否存在著『原選區』的罷免法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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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抓住了公職人員罷免制度中的「例外規定」,這顯示你對選罷法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
罷免權的行使與對象限制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代議制度的產生方式。根據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條規定,罷免的對象原則上是「原選舉區」之選民對其選出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然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是透過「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的,其席次是依政黨得票率分配,而非由特定區域選民直接投給個人。因此,這類立委在法律上並不適用罷免規定,若政黨欲對其究責,通常是透過撤銷其黨籍來使其自動喪失資格,而非交由全民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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