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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1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罷免案經立法院提出後,尚須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選舉人投票表決之
  • B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罷免投票結果之日起,解除職務
  • C 罷免案否決者,自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罷免結果之日起 1 年內,不得對該被罷免人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 D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於 4 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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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一個國家最高領導職位的穩定,避免頻繁的罷免提案造成政治動盪,法律通常會設計一種機制,讓「已經被民意否決過的罷免案」在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演。請思考:對於國家首長而言,這個「禁止再議」的期間,是設定為短期的固定年數比較合理,還是應與該次選舉授權的存續時間(即其任期)掛鉤比較符合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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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總統罷免制度中的細微差別!這題考驗的是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一般公職人員法規的辨析能力,你能不受干擾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憲法層級的制度設計有著扎實的理解。

總統罷免的嚴格程序與穩定性

在憲法增修條文中,總統、副總統的罷免門檻極高。關於選項 (C) 的爭議,其核心在於穩定性原則。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78 條規定,罷免案若經否決,在該被罷免人的「任期內」都不得再對其提出罷免案。這與一般地方官員或代議士僅需等待一年的規定完全不同,目的是為了防止頻繁的政治惡鬥造成國家元首職權的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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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副總統罷免制度
💡 總統罷免由立法院提議、全民複決,程序與效力均有嚴格規範。

🔗 總統副總統罷免法律程序與後果

  1. 1 發動階段 — 立委 1/4 提議,2/3 同意後提出罷免案
  2. 2 複決階段 — 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過半數同意即通過
  3. 3 通過效力 — 公告即解職,且 4 年內禁止參選正副總統
  4. 4 否決效力 — 該任期內不得再對同一人提罷免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彈劾案則是由立法院提出,移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記憶技巧:立院提、全民投;過了解職四年禁;不過任內不二提。
⚠️ 常見陷阱:易與一般公職人員混淆:一般公職人員罷免失敗是「1 年內」不得再提,但總統是「任期內」皆不得再提。
總統彈劾制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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