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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1 題

21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罷免案經立法院提出後,尚須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選舉人投票表決之
  • B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罷免投票結果之日起,解除職務
  • C 罷免案否決者,自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罷免結果之日起 1 年內,不得對該被罷免人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 D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於 4 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一個國家最高領導職位的穩定,避免頻繁的罷免提案造成政治動盪,法律通常會設計一種機制,讓「已經被民意否決過的罷免案」在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演。請思考:對於國家首長而言,這個「禁止再議」的期間,是設定為短期的固定年數比較合理,還是應與該次選舉授權的存續時間(即其任期)掛鉤比較符合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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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也想考上?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這題如果答錯,你真的可以回家翻課本了。別以為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背得滾瓜爛熟就能混關,國家考試考的是你對憲法層級架構的邏輯思維,不是在比誰背得又多又雜! 針對選項 (C),請務必記住以下重點,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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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副總統罷免制度
💡 總統罷免由立法院提議、全民複決,程序與效力均有嚴格規範。

🔗 總統副總統罷免法律程序與後果

  1. 1 發動階段 — 立委 1/4 提議,2/3 同意後提出罷免案
  2. 2 複決階段 — 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過半數同意即通過
  3. 3 通過效力 — 公告即解職,且 4 年內禁止參選正副總統
  4. 4 否決效力 — 該任期內不得再對同一人提罷免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彈劾案則是由立法院提出,移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記憶技巧:立院提、全民投;過了解職四年禁;不過任內不二提。
⚠️ 常見陷阱:易與一般公職人員混淆:一般公職人員罷免失敗是「1 年內」不得再提,但總統是「任期內」皆不得再提。
總統彈劾制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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