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0 題
20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且於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
- B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且曾設籍 15 年以上
- C 人民得依政黨推薦方式或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 D 總統於任滿之日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由立法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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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總統因故無法行使職權,為了維持政府行政事務的運作不中斷,你認為交由負責「執行法律與推動政務」的機關首長代行,還是由負責「監督與立法」的機關首長代行,更能確保行政體系的銜接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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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我國權力繼承與代行機制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在法學考科中,這種涉及「職稱」與「程序」的細節,往往是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
國家元首職務代行的法定邏輯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的規定,當總統任期屆滿而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是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應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這是為了確保國家最高行政體系的運作在過渡期間能保持連續性與穩定性。而選項 (A)、(B)、(C) 所述的聯名登記制、居住與設籍年限要求(6 個月與 15 年),以及政黨推薦或連署雙軌制,皆完整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現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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