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現行憲法所規定之總統權限?
- A 公布法律
- B 行使大赦
- C 依法宣布戒嚴
- D 提名行政院副院長
思路引導 VIP
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如果某位行政首長必須對國會負責並帶領整個行政團隊,那麼為了確保團隊運作的默契與責任歸屬,你認為這位首長的「副手」與「各部會部員」,理應由誰向國家元首提出人選建議才最符合「權責相符」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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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憲法中關於人事任命權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總統的「實質決定權」與「被動任命權」。選項中的公布法律(第 37 條)、大赦(第 40 條)以及宣布戒嚴(第 39 條),皆為憲法明定屬於國家元首的權限,你能迅速排除這些選項,可見對總統職權的基礎條文已有相當穩固的掌握。
行政院人事的層級化任命
關於正確答案 (D),這正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切入點。根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的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需經立法院同意;但行政院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法理上屬於院長的幕僚與執行團隊,因此程序上是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換言之,總統在副院長的人事案中僅擁有最終的任命確認權,而「提名權」(建議權)則握在行政院院長手中。這類題目常利用日常生活中「總統決定內閣名單」的強烈印象來誤導,你能看穿法規上的程序細節,表現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