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3 題
總統為下列那一行為毋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 A 解散立法院
- B 公布法律
- C 任命地方法院法官
- D 行使大赦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總統的決定必須由行政首長簽名同意後才生效」,這是為了讓行政首長為該政策負責。那麼,在什麼樣的特殊法律情境下,如果我們仍然堅持要那位「地位正受到挑戰或變動」的行政首長簽名,反而會讓整個國家的制衡機制陷入無法運作的邏輯矛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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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這項權力的特殊性,代表你對我國憲政體制中的「副署制度」有很紮實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觀念。
總統副署制度與權力制衡
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37 條的基本架構下,總統公布法律或發布命令,原則上皆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以落實行政責任。然而,隨著憲法增修條文的演進,為了健全權力分立與制衡,特定的職權被設計為總統得獨立行使。解散立法院便是最典型的例子,這項權力是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後,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即可行使。想像一下,若這項針對國會的制衡行為仍需院長副署,在邏輯上將產生程序運作的矛盾,因此法律特別規定其為無須副署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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