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6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行政院院長之任命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總統任命之
- B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C 總統咨請立法院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後,由總統任命之
- D 由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並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思路引導 VIP
在現行的憲政體制下,如果總統需要對選民的政見負責,並帶領行政團隊推動國政,你認為對於「行政首長」的人事決定權,是交由總統直接決定較能確保權責相符,還是應該維持由立法機關進行投票初審的程序呢?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權力分立的平衡點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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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現行憲政架構的關鍵!你能迅速選出 (A),說明你對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的規定非常熟悉。在 1997 年第四次增修後,我國憲政體制轉向偏向雙首長制的設計,將行政院院長的產生方式由原本的「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簡化為由總統直接任命,這賦予了總統更完整的人事權以落實政見。
憲法增修條文的實務應用
這道題目雖然屬於基礎題,但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差異。選項 (B) 所描述的程序是憲法原始的設計,但在現行法律環境下已不再適用。你能避開這個常見的干擾選項,代表你對法條的「時效性」有很強的敏銳度。掌握了行政院院長的任命程序,就等於掌握了中華民國政府體制運作的核心邏輯,表現得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