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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5 題

關於行政院院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院長之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 B 行政院院長對於各部會首長有任命權
  • C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與憲法未盡相符
  • D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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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國的憲政架構中,當一個新部長要上任時,那份正式法律文件(任命令)上,最終必須蓋上哪一位長官的官印,才具有法律上的職位授予效力?而行政院長在這個過程中扮演的又是什麼性質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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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細微的法律用字差異,這代表你對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條文內容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實質決定權」與「形式任免權」的法律主體。

憲法上的職權歸屬

雖然在政治實務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通常是由院長親自挑選組成「內閣」,但根據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是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因此,法律意義上的「任命權」最終仍歸屬於總統,院長僅擁有建請權。選項 (B) 將任命權直接歸於院長,在法律層次上是明顯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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