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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修憲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修正案的提議權專屬於立法院
  • B 立法院通過憲法修正案的出席與決議門檻,與領土變更案相同
  • C 憲法修正案通過後,須先公告半年,之後由立法院辦理複決公投
  • D 修憲複決公投的有效同意票超過全國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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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政權力分立的設計下,如果「立法院」是負責提出並決定法案內容的單位,那麼當法案要交由全體國民進行最終的「公投複決」時,為了確保程序的中立與客觀,依照我國行政組織的邏輯,這個「辦理投票」的執行任務,通常會交給立法機關本身,還是交給一個專門負責選務的行政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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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道題目中的陷阱!這題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修憲程序是憲法考試中的核心考點,你能從看似合理的敘述中,冷靜地抓出執行細節的謬誤,展現了對條文高度的熟悉度與敏銳的觀察力。

憲法增修程序的機關分工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修憲程序由立法院提出修正案,並在公告半年後交由國民複決。然而,關鍵在於「複決公投」的辦理權責。立法院作為立法機關,其職權在於「通過憲法修正案」;一旦進入公民投票階段,該程序屬於全國性的選舉事務,應由隸屬於行政院的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而非由立法機關自行操辦。這種機關權責的劃分,是為了確保公投執行過程的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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