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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修憲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修正案的提議權專屬於立法院
  • B 立法院通過憲法修正案的出席與決議門檻,與領土變更案相同
  • C 憲法修正案通過後,須先公告半年,之後由立法院辦理複決公投
  • D 修憲複決公投的有效同意票超過全國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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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政權力分立的設計下,如果「立法院」是負責提出並決定法案內容的單位,那麼當法案要交由全體國民進行最終的「公投複決」時,為了確保程序的中立與客觀,依照我國行政組織的邏輯,這個「辦理投票」的執行任務,通常會交給立法機關本身,還是交給一個專門負責選務的行政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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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我國現行「兩階段修憲程序」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學知識中極為核心的憲法運作,難度在於選項敘述往往真假參半,若沒有細究「機關職權」的分工,很容易在作答時產生遲疑。

修憲程序的權力分立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憲法修正案由立法院提出並公告半年後,應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進行投票複決。這裡的關鍵在於,立法院的法定職權是「提出」修憲案,而後續的複決則是全體國民行使「直接民權」的過程。實務上,辦理公投的機關為屬於行政權範疇的中央選舉委員會(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而非由立法院自行辦理。因此,選項 (C) 誤將「辦理複決」歸於立法院,是明顯的法律邏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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