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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5 題

下列何者,係憲法增修條文及公民投票法所規定公民投票之類型?
  • A 預算之複決
  • B 憲法修正案之創制
  • C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 D 法律之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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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修改國家最根本的法律(憲法),而這個草案已經由立法院擬定好了,最後交給全民來投票決定「要不要接受」這個方案時,這個動作在法律上應該被稱為「發起新提案(創制)」還是「針對既有提案行使最後決定權(複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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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我們對《憲法增修條文》與《公民投票法》適用範圍的掌握度。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憲法修正案的複決須交由公民投票決定,這正是 (C) 正確的原因。相對地,修憲的提案權專屬立法院,人民不能直接「創制」憲法修正案,因此 (B) 錯誤。 選項 (A) 和 (D) 則是常見的法條陷阱。依《公民投票法》第 2 條,全國性公投可就「立法原則」進行創制,但不能直接進行「法律之創制」。更須牢記的是法條明文的排除條款: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絕對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因此預算當然不能交由公投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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