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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4 題

44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關於憲法修改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民人數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時,得提出憲法修正案
  • B 立法院僅有憲法修正案之提案權
  • C 國民大會亦得提出憲法修正案
  • D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後,並公告半年,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投票人數之半數,即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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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行的憲政設計中,若要修改國家等級最高、最神聖的『憲法』,這項權力的『發動權』與『最終拍板定案權』,是交由同一個機關處理,還是有意識地分配給兩個不同的主體來相互制衡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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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認出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權限分配,這代表你對我國現行「修憲程序」的發動主體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這題你能選對,說明你已經跨越了法學知識中最容易混淆的行政與立法分界線。

憲法修改的單一提案主體

根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我國的修憲程序已經轉向「代議機關提案、國民投票複決」的二階段模式。在這個架構下,立法院是我國唯一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的機關。過往國民大會的提案職權早已在第七次修憲後廢止,而一般的公民提案(公投)目前也僅限於法律與政策層級,無法直接針對憲法條文發動修訂。因此,選項 (B) 精確描述了立法院在修憲過程中的「提案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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