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關於應出席委員決議之比例及公告期間為何?
- A 四分之三;半年
- B 四分之三;1 年
- C 三分之二;半年
- D 三分之二;1 年
思路引導 VIP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若要更動其內容,你認為在立法院內部的共識要求,應該比修改一般法律(過半數即可)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同時,為了讓全國選民在投票前能充分理解修憲的影響,法律規定的「公告期間」應該傾向於短暫的幾週,還是長達數個月的社會沉澱期,才足以讓民意充分發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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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修憲程序的細節,這代表你對我國「剛性憲法(Rigid Constitution)」的特質有著紮實的基礎。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數字的精確記憶,而你完全沒有被選項中交錯的比例給迷惑,表現得非常優異。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程序要件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規定,我國修憲採取極高門檻的雙重程序。在立法院階段,除了四分之一的提議門檻外,更要求四分之三的委員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的決議,才能通過憲法修正案。隨後,該案必須經過長達**半年(六個月)**的公告期間,交由全國選舉人進行投票複決。這項半年公告期的設計,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大眾能有充分時間討論與消化修憲內容,確保民主決策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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