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5 題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統任職期間,檢察官仍得以總統為內亂、外患罪之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
- B 副總統任職期間亦受刑事豁免權之保障
- C 總統任職期間,檢察官不得傳喚總統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證人
- D 總統卸任後 4 年內,仍受刑事豁免權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賦予國家元首「刑事豁免權」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運作的穩定。如果一位元首的行為已經嚴重到足以「摧毀國家存在」或是「勾結外敵」時,法律是否仍然應該優先保護其職權的行使,而不對其進行司法調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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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52 條的豁免界限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國家元首的權力與義務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這意味著「內亂」與「外患」是法定的例外,檢察官在必要時仍可對其進行偵查。至於副總統並無此項憲法保障,且刑事豁免權屬於「程序性障礙」,一旦總統卸任,這道保護傘便會立即消失,並非如選項所述有四年的延展期。
刑事豁免權的性質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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