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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5 題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統任職期間,檢察官仍得以總統為內亂、外患罪之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
  • B 副總統任職期間亦受刑事豁免權之保障
  • C 總統任職期間,檢察官不得傳喚總統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證人
  • D 總統卸任後 4 年內,仍受刑事豁免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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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憲法賦予國家元首「刑事豁免權」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運作的穩定。如果一位元首的行為已經嚴重到足以「摧毀國家存在」或是「勾結外敵」時,法律是否仍然應該優先保護其職權的行使,而不對其進行司法調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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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憲法中對於總統刑事豁免權(Criminal Immunity)的理解。根據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了犯內亂(Rebellion)外患罪(Treason)以外,在任職期間不受刑事訴究。這項設計是為了保障國家元首職權的穩定行使,避免其受到頻繁的刑事偵審干擾,但並非「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絕對例外,因此當涉及國家安全的內亂、外患罪時,檢察官依法仍得進行傳喚與偵查,這正是選項 (A) 為正確答案的核心依據。 在進階觀念中,我們需要透過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來釐清常見迷思。首先,刑事豁免權僅限於「總統本人」,並不擴及副總統(選項 B 錯誤);其次,總統一旦卸任,該項特權即告消失,並無所謂卸任後的寬限期(選項 D 錯誤)。至於選項 (C) 則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誘答項:總統於他人刑案仍有證人義務,但偵查或審判機關應就總統所在處所詢問,以示尊崇。 這道題目難度設定適中,重點在於區分「訴究」與「作證」的程序差異,以及辨識法條中針對特定罪名的例外規定。你能精確判斷出內亂、外患罪的特殊性,顯示對憲法條文與釋憲意旨的掌握相當紮實,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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