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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9 題

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為刑事上訴究之範疇,有總統刑事豁免權之適用
  • B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行為即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範,故無刑事豁免權之適用
  • C 總統原則上得事前、概括拋棄其於刑事豁免權保障範圍內之各項特權
  • D 總統於任職期間如涉有犯罪嫌疑者,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仍得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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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個特殊身分的人在任職期間不受刑事起訴時,如果發生了可能與其相關的案件,而現場的關鍵證據具備「稍縱即逝」的特性(例如隨時可能被沖刷掉的跡證),你認為法律體系應該如何處理這些「證據」,才能既維持該職位的安定性,又不至於讓真相在數年後任期結束時永遠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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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憲法中關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主要測驗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的精神。你選擇 (D) 反映出你清楚辨析了「對人的訴究限制」與「對物、對證物的保全」之間的法理差異,這在法學知識的考題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刑事豁免權的實質保障與證據保全

根據釋字第 627 號,憲法第 52 條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是為了保障國家元首職權的行使,避免其受到頻繁的刑事訴究而干擾國政,這並非給予總統個人的特權。因此,雖然在總統任期內不能對其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等「刑事訴究」行為,但為了平衡司法正義,避免證據因時間流逝而滅失,檢調機關對於犯罪現場的即時勘察、蒐證或證據保全是被允許的。至於其他選項,如證人義務並不屬於訴究範圍,且豁免權基於憲法公益性是不得拋棄的,你能一一排除這些干擾項,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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