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總統之特權?
- A 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有拒絕證言權及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 B 因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而進行之必要措施及保全證據處分,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
- C 於總統任期中,豁免擔任他人刑事案件之證人,但他人涉犯內亂或外患罪者,不得在此限
- D 就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之國防、外交資訊,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為了保障國家元首執行職務的穩定性,憲法確實賦予其『不受刑事訴究』的保障;但如果今天總統只是單純『目擊』或『知悉』與他人犯罪相關的資訊,身為國民的一分子,『不出庭作證』這件事是否必然屬於保障其職權行使所不可或缺的特權呢?這與他『自己會不會被起訴』是同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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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總統特權在法律實務中的細微界線,這代表你對憲法第 52 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的理解非常紮實且細膩。
刑事豁免權與證人義務的辨析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刑事豁免權」與「證人義務」。根據憲法與大法官解釋,總統享有的刑事豁免權,是為了確保國家領導人在任職期間能專心職務,不受刑事訴究(如起訴、審判)而導致政局動盪;然而,這項權利並不包含「豁免擔任他人案件之證人」的通案性特權。雖然總統在參與訴訟程序時,基於國家機密特權(如選項 A、D 所述),對於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有拒絕證言的權利,但這必須「就事論事」針對特定機密主張,而非如選項 C 所述,能全面豁免擔任他人案件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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