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4 題
下列何者為立法委員得兼任之職務?
- A 考選部政務次長
- B 公營事業機構董事
- C 公立大學校長
- D 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督者」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負責監督政府的立法委員,同時又在一個需要受政府指導、或本身就代表政府行政意志的單位領薪任職,會不會造成『球員兼裁判』的困境?依照這個邏輯,在各類組織身分中,哪一種職位比較偏向民間性質,而不容易與行政權產生直接的隸屬或利益關係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我國憲法中關於「職務不相容」的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考察的核心在於立法委員身分的單一性,以確保立法權能有效監督行政權,不受利益衝突的干擾。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之限制
根據憲法第 75 條的明文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這裡的「官吏」一詞,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 號的解釋,立法委員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職務。因此,選項 (A) 的政務次長屬於典型行政官員,(B) 公營事業機構董事涉及國家資本的管理,(C) 公立大學校長則屬於教育公職,這些職務均受憲法限制,立法委員皆不得兼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