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4 題
下列何者為立法委員得兼任之職務?
- A 考選部政務次長
- B 公營事業機構董事
- C 公立大學校長
- D 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督者」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負責監督政府的立法委員,同時又在一個需要受政府指導、或本身就代表政府行政意志的單位領薪任職,會不會造成『球員兼裁判』的困境?依照這個邏輯,在各類組織身分中,哪一種職位比較偏向民間性質,而不容易與行政權產生直接的隸屬或利益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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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項判斷展現了你對憲法架構下權力分立原則的深刻理解。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這項禁令的本意是為了確保立法權能獨立監督行政權,避免角色混淆或利益輸送。
立法委員兼職之限制與範疇
在法律實務與司法院釋字中,所謂「官吏」包含行政機關的政務官、事務官,以及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公立學校校長或公營事業管理職。因此,選項中涉及政府公權力或公有資源分配的職位(如次長、公營事業董事、公立校長),皆因具備實質的行政色彩而受到限制。而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多屬於民間法人性質,除非法律有特別禁止,否則原則上不屬於憲法所規範的「官吏」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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