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3 題
有關考試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增修條文並未明定考試委員之名額
- B 憲法增修條文已停止適用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以及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
- C 憲法增修條文已將考試委員的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
- D 依憲法增修條文,考試院不再掌理公務人員陞遷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國家公務員體制的專業性與公正性,除了最初的入職考試外,你認為關於這些公務員後續的「職位異動標準」與「獎懲制度」,應該交由行政部門自行決定,還是交由一個地位獨立的機關來統一制定法制規範較能確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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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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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選項 (D),這展現了你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內容的高度熟悉,能在細微的敘述中辨別出職權變動的真相,表現得非常出色。
考試院職權的憲法規範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考試院在修憲後的職權變化。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考試院作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依然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promotion)、褒獎之法制事項」。因此,選項 (D) 稱考試院「不再掌理」陞遷事項,顯然與現行法條明定的職掌範圍相左,這正是本題要求選出的錯誤敘述。至於其他選項,如考試委員名額法律化、停止省區名額以及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皆符合現行增修條文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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