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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2 題

關於考試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B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C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 D 考試院所提出之年度考試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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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制度中,如果一個機關可以「自行決定預算金額且完全不准他人更動」,這是否會破壞國家財政資源的統一管理與分配?再者,憲法對於不同機關(如司法、教育等)的預算保障程度是否完全一致,還是有程度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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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道題目主要測試對於五院職權及其「憲法保障」層次的區辨能力。你能準確選出 (D),代表你對於預算編列的特殊規範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

預算編列與保障的對象

在憲法設計中,並非所有憲法機關的概算都能享有「行政院不得刪減」的特權。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的規定,僅有司法院(Judiciary Yuan)所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僅能加註意見後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送交立法院。至於考試院(Examination Yuan)**,雖然其職掌與人事任命在增修條文第 6 條中有明確規範,但憲法並未給予考試院概算「不得刪減」的特別保護,這也是本題最關鍵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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