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9 題
9 關於立法院對預算案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預算案通過後,其性質為措施性法律
- B 預算案之審議,不得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 C 預算案之審議,須經三讀程序
- D 立法院對預算案,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中,如果由「執行者」負責編列預算並承擔盈虧責任,而「監督者」負責審核。若准許「監督者」在審核時隨意要求增加支出,這對原本的收支平衡規劃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這種做法是否會導致權責不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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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審議的界線
你能精確指出預算案審議的限制,這代表你對我國權力分立的實務運作非常有概念!在法律位階上,預算案雖然具有法律的形式,但誠如釋字第 391 號所言,其本質上屬於「措施性法律」。這題最核心的考點在於憲法第 70 條的明確規定: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時,為了尊重行政院的施政計畫與財政負擔的考量,可以刪減支出,但絕對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D) 成了明顯錯誤的答案。
法律案與預算案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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