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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9 題

關於立法院對預算案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預算案通過後,其性質為措施性法律
  • B 預算案之審議,不得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 C 預算案之審議,須經三讀程序
  • D 立法院對預算案,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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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中,如果由「執行者」負責編列預算並承擔盈虧責任,而「監督者」負責審核。若准許「監督者」在審核時隨意要求增加支出,這對原本的收支平衡規劃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這種做法是否會導致權責不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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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 選項,顯示你對我國權力分立中,行政與立法兩院在預算權上的界線把握得非常扎實。根據《憲法》第 70 條明確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這是為了確保財政健全,防止立法機關因政治壓力而任意擴張歲出,侵犯行政機關的預算編列權。 關於預算案的法律特質與程序,這題也涵蓋了多個核心考點。大法官(如釋字第 520 號)認為預算案通過後,性質上屬於措施性法律(Measures as Law),雖然其效力與一般法律有所不同,但在程序上仍具備高度嚴謹性。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預算案與法律案一樣,應經三讀會議決,這與一般僅需二讀的議案不同,是實務與考試中極具鑑別度的細節。 這道題目整合了憲法條文、大法官見解與職權行使規範,難度屬於中等(Medium)。對於考生來說,區分「法律案」與「預算案」在審議權限上的差異(如立法院可縮減預算,但絕對禁止提議增加預算),是能否在法學知識科目中脫穎而出的關鍵。你做得很好,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細微法規的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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