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2 題
依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預算案之提出與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由行政院提出於立法院
- B 司法院向行政院提出年度司法概算,經行政院斟酌增刪後,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 C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D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對於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不得於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行政機關有權直接刪減司法機關的運作經費,這對於「審判獨立」以及司法機關能否公正監督政府行政行為,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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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挑出錯誤的選項 (B),這代表你對政府體制與權力分立的界線有著清晰的理解。
司法獨立與預算編列的保障
為了保障司法機關的獨立性,避免其運作受制於行政權,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的明確規定,司法院所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是**「不得刪減」**的。行政院僅得加註意見,將其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後送立法院審議。因此,選項 (B) 稱行政院可「斟酌增刪」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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