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2 題
依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預算案之提出與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由行政院提出於立法院
- B 司法院向行政院提出年度司法概算,經行政院斟酌增刪後,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 C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D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對於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不得於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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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行政機關有權直接刪減司法機關的運作經費,這對於「審判獨立」以及司法機關能否公正監督政府行政行為,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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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我國預算編列中的「權力分立」與「司法獨立」原則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這在法學知識中是非常核心的觀念。
司法概算的獨立性保障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與大法官釋字第 530 號意旨,為了確保司法獨立,司法院所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在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不得逕行增刪。行政院僅能對該概算加註意見,並交由立法院審議,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行政權透過「刪減預算」的手段來干預司法權的運作。相較之下,一般行政機關的預算則需經過行政院實質的斟酌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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