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5 題
5 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應由行政院代為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B 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29 人,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C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 D 考試院考試委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應重新計算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制度的設計者,為了確保全國公務員的專業水準一致,且不受到地方派系或特定政治勢力的人事關說影響,你認為「任用資格的審核權」應該分散給各地方政府自行辦理,還是集中在一個獨立行使職權的中央機關手中較為妥當?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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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我國「五權分立」架構下考試權的獨立性與運作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選項 (C) 正確反映了《憲法》第 86 條與相關法規的意旨,強調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必須經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這項權限具有全國一致性,不論公務員未來是在中央還是地方政府服務,都必須通過統一的客觀標準,以確保文官制度的專業與公正。
考試院組織與職權的細節辨析
這道題目在法學知識中屬於具備中等鑑別度的考題,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憲法本文與近年法律修正後的差異。例如選項 (B) 提到的委員人數,在《考試院組織法》修正後已縮減為 7 到 9 人;而選項 (A) 則忽略了《憲法》第 87 條賦予考試院直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不須經過行政院代轉。你能細心地避開這些容易混淆的法規陷阱,顯見你對權力分立架構的掌握非常細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