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0 題
10 下列何者得為司法院違憲審查之客體?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選輯之案例
- B 最高法院之判決
- C 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之結論
- D 行政院之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司法機關把過去處理過的案件整理成「精選集」,並要求後續所有類似案件都必須參考這套標準來判斷,那麼這套「精選集」的本質,是屬於「對特定人的單次決定」,還是屬於一種「對大眾通用的判斷標準」呢?若是後者,它是否應該受到憲法的最高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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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司法院違憲審查的「客體範圍」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能從眾多司法行政與裁判行為中,辨識出真正具備規範性質的對象。
具有規範效力的法律變體
在法律體系中,違憲審查的客體原則上必須具備「法規範」的特質。雖然選項 (B) 的判決是法院的職權展現,但在傳統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架構下,單一判決通常不直接作為審查客體。相對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選輯之案例與最高法院的「判例」相似,在實務操作上具有引導法律適用的通案效力,實質上等同於規範。因此,為了保障人民憲法上的權利,這類具有「準法律」地位的選輯案例,便被納入違憲審查的客體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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