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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0 題

下列何者得為司法院違憲審查之客體?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選輯之案例
  • B 最高法院之判決
  • C 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之結論
  • D 行政院之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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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司法機關把過去處理過的案件整理成「精選集」,並要求後續所有類似案件都必須參考這套標準來判斷,那麼這套「精選集」的本質,是屬於「對特定人的單次決定」,還是屬於一種「對大眾通用的判斷標準」呢?若是後者,它是否應該受到憲法的最高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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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於司法院違憲審查客體(也就是大法官「可以審判的對象」)的深入理解。你能從中辨識出「案例選輯」的特殊性,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違憲審查的客體範圍

在憲法訴訟制度中,違憲審查的客體主要聚焦於**「法律」「命令」。雖然選項 (A) 的「選輯之案例」表面上看似個別案件,但在實務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所選輯的案例,性質與最高法院的「判例」「決議」**相似。這類案例在實務運作中具有指導未來的普遍規範效力,因此被視為實質意義上的「命令」,自然得為司法院違憲審查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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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憲審查之客體
💡 大法官原則上審查具「抽象法規範」性質之法令。
比較維度 得為審查之客體 VS 不得為審查之客體
具體實例 法律、命令、判例、選輯案例 個別判決、行政指導、座談結論
核心性質 具抽象、普遍拘束力的法規範 具體個案處分或內部參考意見
審查原因 確保法規本身不牴觸憲法 屬事實認定或法律見解交換
💬關鍵在於該客體是否具有「抽象法規範」之外部拘束力。
🧠 記憶技巧:抽象規範可審查,具體判決看特例;選輯案例等同法,指導座談不可提。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法院判決」可以直接作為違憲審查客體。在傳統舊制下,大法官僅審查「判決所適用的法律」,而不審查判決本身。
憲法訴訟法 判例制度廢止 抽象法規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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