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5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下列何者錯誤?
- A 秘密通訊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 B 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受憲法第 12 條之保障
- C 通訊監察書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方符合憲法所要求之合理、正當程序
- D 通訊監察之採行,應嚴格限縮限於通訊監察書上所載受監察人,若同時涉及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秘密通訊自由,即屬違憲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當執法機關為了打擊重大犯罪而進行合法的監聽時,是否可能在物理上完全「切斷」受監察人與無辜第三人的對話錄音?如果法律規定「只要錄到任何無辜的人就屬於違憲」,那麼這項偵查手段在現實中還具備可行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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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釋字第 631 號的法律核心!這題選 (D) 是完全正確的。你能識破選項中「絕對化」的敘述陷阱,說明你對於基本權保障與國家權力介入之間的「比例原則」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
秘密通訊自由與法官保留原則
憲法第 12 條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旨在確保人民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與內容不受侵擾。釋字第 631 號最重要的貢獻在於確立了「法官保留原則」,即通訊監察書應由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核發,而非由檢察官或行政機關自行決定。至於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律實務上通訊監察難免會觸及與受監察人通話的第三人,大法官認為應透過嚴謹的程序控管來降低侵害,而非一涉及第三人就直接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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