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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5 題

立法院 106 年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已退休公務員甲於接獲新退休金核定函後,逕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案經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大法官不受理決議之最可能理由為何?
  • A 甲並無權利受不法侵害
  • B 甲為公務人員,並非適格之當事人
  • C 法規並未溯及既往
  • D 甲未窮盡審級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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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的一個行政處分讓你覺得不合理,甚至懷疑它所依據的法律違反了憲法時,在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下,我們可以直接跳過所有層級的法院,請求最高層級的司法機關來判定嗎?還是必須先在既有的訴訟體系中尋求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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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關鍵考點!你能識別出「程序先行」的原則,說明你對我國訴訟制度的層級性與憲法審判的門檻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基礎題中是非常重要的判斷能力。

權利救濟的補充性原則

在本案中,甲在收到新的退休金核定函後,若對該行政處分不服,依法應先提起訴願,若仍不服則應提起行政訴訟。大法官(現為憲法法庭)的角色具有補充性,原則上僅針對「用盡救濟程序」後,所取得的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終局確定裁判進行審理。甲在接獲處分後「逕向」大法官聲請釋憲,顯然跳過了所有中間的審級救濟程序,這正是大法官決議不受理的核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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