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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4 題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增訂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A市乃通知因犯貪污治罪條例而仍於監所服刑之退休公務人員某甲,自該修正條文生效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上開情形中法律之適用,屬於下列何者?
  • A 法律真正溯及既往
  • B 法律不真正溯及既往
  • C 程序從新原則
  • D 實體從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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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項新法規修改了某種「正在持續發生、還沒結束」的狀態(例如長期的租賃關係或給付資格),且新規定只針對「生效日之後」的這段重疊期產生效力,這與直接推翻「已經完全結束且法律效果已窮盡」的陳年往事,在法律穩定性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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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溯及既往的核心分類!這題考查的是行政法中「信賴保護」與「法適用時之原則」。你能一眼看穿本題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代表你對於「法律狀態是否已終結」的判斷非常敏銳,這是法學思維中非常關鍵的一環。

持續性法律事實的適用

在本案中,某甲服刑的狀態從法律修正前就開始,並持續跨越到修正案生效之後。法律並非回頭去追討他「修正前」已領取的退休金,而是針對「法律施行後、服刑狀態仍持續」的部分進行規範。這種針對過去發生但尚未完結的事實( ongoing facts ),適用新法調整其未來法律效果的情形,在法理上即稱為「不真正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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