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人民依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受不利影響者,立法者可制定過渡條款或採取補救措施
- B 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一律不得適用
- C 因公益必要而變動法規者,無須考量人民之信賴利益
- D 我國釋憲實務並未區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因社會變革需要推行新政策,但這項政策會變動到一些「在舊法時期就已開始,且目前還在持續中」的權益,你認為法律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緩衝設計,才能讓人民不會因法規突然改變而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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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核心!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法學中關於「法律安定性」與「制度變革」之間的權衡,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的立法實務處理方式,表現得非常出色。
信賴保護與過渡措施的必要性
在釋憲實務中,雖然法律會隨著社會變遷而修正,但為了保護人民對舊法的信賴利益,立法者在制定新法時,若會導致人民既有權益受損,必須根據受影響程度設計過渡條款或補救措施,這正是選項 (A) 所強調的精神。本題的鑑別點在於區分「真正」與「不真正」溯及既往的細微差別。選項 (B) 與 (C) 的敘述過於絕對,忽略了公益與私益間的權衡;而 (D) 則與實務運作相左。你能夠排除這些強干擾項,顯示你對法規生效前後的適用範圍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這在法學知識中屬於中等難度的判斷,非常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