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3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凡曾因同一法令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均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 B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定期失效者,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應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 C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1 號解釋,凡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並定期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 D 解釋之聲請人得在其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遭宣告失效後,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係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被宣告違憲,而我們允許所有在過去數十年間曾受該法律影響的人都回來重新打官司,這對法律秩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制度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門檻,來決定誰才有資格獲得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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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錯誤選項!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聲請人」與「一般大眾」在憲法解釋效力上的權益差異,你能一眼看出其中的邏輯破綻,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學基礎。
聲請人專屬的救濟權利
選項 (A) 的敘述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時,原則上該原因案件的**聲請人(Petitioner)得據此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這種安排是為了給予積極維護憲法價值的聲請人一種「獎勵」,補償其在法律制度中爭取正義的辛勞。如果開放讓「所有曾受不利判決者」都能翻案,將會嚴重動搖法律安定性(Legal Certainty)**與判決的確定力(Res judicata),因此法制上必須對救濟對象做出嚴格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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