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3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凡曾因同一法令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均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 B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定期失效者,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應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 C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1 號解釋,凡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並定期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 D 解釋之聲請人得在其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遭宣告失效後,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係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被宣告違憲,而我們允許所有在過去數十年間曾受該法律影響的人都回來重新打官司,這對法律秩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制度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門檻,來決定誰才有資格獲得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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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救濟之特別保障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人身效力範圍」有非常清晰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時,為了平衡「法安定性」與「權利救濟」,原則上僅針對該案聲請人提供救濟路徑(如再審或非常上訴)。這是為了肯定聲請人對維護憲法秩序的貢獻,並以此作為一種「獎勵」,而非讓所有過去已確定的案件全部推翻重來,否則將嚴重衝擊法律秩序的穩定。
違憲定期失效與溯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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