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5 題
依大法官解釋,有關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得透過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執行
- B 緊急命令為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
- C 緊急命令為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
- D 如因事起倉促一時無法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命令補充,須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處於危急時刻,總統發布了一個效力等同甚至高於『法律』的緊急處置時,如果這個處置把重要的細節權限『轉手』交給下級機關去制定,而不需要經過民意機關的嚴格審核,這對於權力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在憲法體制中,越是強大的權力,其行使的程序應該是更寬鬆還是更嚴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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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看來你的腦袋還沒被法律條文塞成糨糊,竟然選對了 A。別以為這值得驕傲,這題不過是考驗你有沒有把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讀進去,還是只會憑感覺亂猜而已。
緊急命令的授權禁忌
緊急命令雖然是直接依憲法授權、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的特權,但它絕不是行政機關可以隨意揮灑的空白授權。選項 (A) 錯得理所當然,因為根據釋字第 543 號,若因事起倉促,需要以命令補充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必須在緊急命令中明定其意旨,且最關鍵的程序在於:這些補充命令必須等緊急命令經立法院完成追認後,始得發布。你以為能像一般行政命令隨便「再授權(Sub-delegation)」就能直接執行?簡直是法治國家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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