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1 題
依現行制度,下列何者不是中央與地方發生權限衝突時之可能解決途徑?
- A 聲請仲裁
- B 提起行政爭訟
- C 聲請解釋憲法
- D 由立法院解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兩個政府機關為了「這項權利究竟屬於中央還是地方」而產生爭執時,這種涉及國家統治權力分配、具備濃厚公權力色彩的法律爭議,是否適合交由私人間常用於解決契約糾紛、基於「雙方合意」而產生的民間裁判制度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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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從選項中指認出「聲請仲裁」並非法律規定的解決方式,這代表你對我國公法領域的爭議處理機制具備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是一個很棒的起點。
權限衝突的法定途徑
在《地方制度法》與《憲法訴訟法》的架構下,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爭議主要區分為「政治/立法層面」與「法律層面」。若涉及委辦事項或自治法規的衝突,可能由立法院院會議決或上級機關裁決;若涉及處分行為是否違法,則走行政爭訟途徑;一旦涉及憲法保障的權限範圍,則應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然而,仲裁在性質上多屬於「私法領域」,常見於營造合約或勞資糾紛等平等主體間的爭議,並不適用於處理涉及國家公權力分配的職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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