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4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自治規則之無效事由?
- A 牴觸中央法律
- B 牴觸中央行政規則
- C 牴觸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 D 牴觸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位階體系中,我們通常判斷一個規範是否無效,是看它是否違背了具備「外部法效力」的上位規範。請試著思考:一個僅限於「機關內部作業準則」的規範,與一個具有「對外規範效力」的地方自主規則相比,哪一個在法治體制中更具備法律上的優位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中的「法規位階」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察《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有關法規效力的規定。在法律體系中,地方自治規則是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雖然其位階較低,但根據法治國原則,它必須服從具備「外部法效力」的上位規範。
法律位階與效力判斷
正確答案選 (B) 的關鍵在於,《地方制度法》明文規定的無效事由包含了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或是上級團體與該團體的自治條例。然而,「中央行政規則」在法律本質上通常僅具機關內部的約束力,並非該法條所列舉的外部法規範。因此,除非該行政規則已轉化為具備授權性質的法規命令,否則它並不能直接作為判定地方自治規則無效的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