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 題
2 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
- A 法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 B 剝奪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者
- C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 D 經行政院會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地方政府該用何種層級的規範來管理內部組織或限制居民權利時,你認為這項「規範的來源」應該是來自於「既有的法律明文規定」,還是可以隨時由「中央行政機關的會議」彈性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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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的自治條例應定事項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辨識「法律保留原則」在地方制度中的具體實踐。
自治條例的法定範疇
根據法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需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定之的事項包含:法律或上級法規規定應經議會議決者、涉及居民權利義務之限制(如剝奪權利或課以負擔)、以及地方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組織等。選項 (D) 提到的「行政院會議決」屬於中央行政權的指令,並非《地方制度法》所列之法定事由,因此不屬於必須以自治條例規範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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