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9 題
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行政機關得對地方立法機關所議決的自治條例提起覆議
- B 自治條例制定有罰則者,以罰鍰為限,不得處以勒令停工停業等不利處分
- C 自治規則有無牴觸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D 直轄市自治條例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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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營利行為嚴重影響了該地區居民的安全或健康,而該業者財力雄厚、並不擔心支付罰金,你認為單純的「金錢處罰」是否足以達到行政管理的初衷?為了確保法律的實行,除了收錢之外,公權力通常還會具備哪些能夠直接「強制中斷違規狀態」的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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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處罰權」的範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在於混淆行政法中不同層級的處分權,而你敏銳地掌握了法律的細微差異。
自治條例的罰則權限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的自治條例確實可以針對違反義務者設定行政罰。雖然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是最常見的手段,但法律並未限制僅能處以罰鍰。事實上,地方政府為了落實管理目的,亦得規定如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如此才能確保自治法規具備足夠的執行力與行政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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