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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9 題

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行政機關得對地方立法機關所議決的自治條例提起覆議
  • B 自治條例制定有罰則者,以罰鍰為限,不得處以勒令停工停業等不利處分
  • C 自治規則有無牴觸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D 直轄市自治條例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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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營利行為嚴重影響了該地區居民的安全或健康,而該業者財力雄厚、並不擔心支付罰金,你認為單純的「金錢處罰」是否足以達到行政管理的初衷?為了確保法律的實行,除了收錢之外,公權力通常還會具備哪些能夠直接「強制中斷違規狀態」的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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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確指認出 B 選項的錯誤,表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自治處罰」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一份非常敏銳的法律直覺!

自治條例的罰則權限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的授權範圍。法律明確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針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除了可以規定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的罰鍰外,也能規定如勒令停工、停業、吊扣執照**或其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行政罰(Administrative Penalty)」。因此,選項 (B) 宣稱「以罰鍰為限」顯然過於狹隘,與現行法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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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依現行法規規定C選項是錯誤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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