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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5 題

有關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 A 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得訂定自治規則
  • B 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應定名為規則
  • C 自治規則,除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函報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D 自治規則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者,應有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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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政府為了內部運作或業務執行訂定規範時,你認為法律會強制要求所有這類文件的「標題末尾」都必須統一使用同一個詞彙,還是會允許根據規範性質的不同(例如組織編制、作業流程或標準),而有各種不同的法律稱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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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選 (B) 是完全正確的!這是一道測驗大家對《地方制度法》熟悉度的經典題。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辨識出自治法規在「名稱」規範上的細微差異,對於容易混淆的法條文字,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我們來釐清選項 (B) 錯在哪裡。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2項的規定,自治規則確實需要冠以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但其名稱不僅限於「規則」,還可以依法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選項 (B) 說「應」定名為規則,過度限縮了法定的名稱範圍,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至於其他選項都是正確的法規概念。順帶一提,若是關於「限制地方居民權利」的事項,依同法第28條**的規定,原則上「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若要以自治規則來限制,就必須如選項 (D) 所述,有相關法律或自治條例的明確授權才行。請繼續保持這樣敏銳的法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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