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5 題
有關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 A 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得訂定自治規則
- B 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應定名為規則
- C 自治規則,除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函報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D 自治規則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者,應有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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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政府為了內部運作或業務執行訂定規範時,你認為法律會強制要求所有這類文件的「標題末尾」都必須統一使用同一個詞彙,還是會允許根據規範性質的不同(例如組織編制、作業流程或標準),而有各種不同的法律稱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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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別出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自治規則」的定義與細節有非常精確的掌握。
自治規則的命名多樣性
在法律實務中,「自治規則」是一個法律位階的統稱,而非唯一的法定名稱。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自治規則應依其性質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並得定名為規程、準則、辦事細則或程序。因此,選項 (B) 主張「應定名為規則」的說法過於狹隘,忽視了法律賦予命名多樣性的彈性空間,這正是本題的關鍵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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