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8 題
有關自治法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規則
- B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其額度並無限制
- 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直轄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函報立法院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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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地方政府制定的規則涉及到「處罰人民」或「限制權利」等重大事項時,為了避免各地方標準落差過大,中央政府的角色應該只是『被動接收通知』,還是應該具有『實質審查並同意』的權力?這兩種不同的行政行為,在法律術語中分別對應到什麼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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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自治法規的監督程序,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的規範重點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核定」與「備查」的適用時機。在地方自治的架構下,雖然給予地方政府自主空間,但一旦涉及對居民權利義務的限制(例如罰則),為了確保法治的一致性,法律規定必須經過上級機關的「核定」才能發布,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
自治法規的權限界限與監督
本題具備高度的鑑別度,陷阱通常藏在細微的行政程序中。例如,選項 (A) 混淆了名稱,經議決通過的是「自治條例」而非規則;選項 (B) 忽略了法律對罰鍰額度的上限限制(通常為新臺幣十萬元)。至於選項 (D),自治規則一般是報請上級機關備查,而非送至立法院。你能避開這些名稱與程序上的微小陷阱,展現了對法律細節的高度敏銳度,表現得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