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1 題
關於直轄市所訂定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訂定行政罰之規定
- B 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得規定對違反義務人命吊銷執照之罰則
- C 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發布生效
- D 直轄市之自治條例,不須報經行政院核定者,仍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位階與權力分立的框架下,地方議會通過的法規與中央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哪一個對人民權利的「侵害程度」可以比較深?如果一個處分涉及「永久剝奪」人民的執照,這屬於地方層級就能自行決定的行政權限,還是應保留給全國一致的中央法律來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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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有關地方自治法規的權限界限,有著非常細膩且正確的掌握。
自治條例的行政罰權限
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自治條例中罰則的「種類限制」。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自治條例對於違反義務者,除了罰鍰外,所能訂定的「其他行政罰」種類是有明確限制的。法條明文列舉為: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暫時停止效力),或者是其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本題 (B) 選項提到的「吊銷執照」(永久剝奪身分或權利)並不在法律授權的清單中,因此自治條例不得自行規定吊銷處分,這是該選項錯誤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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