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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6 題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規定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者,其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勒令停工
  • B 停止營業
  • C 吊扣執照
  • D 撤銷或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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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利受損的程度」來思考:如果政府想要對違規者施以懲罰,「暫時性地要求停止行為」與「永久性地剝奪其法律身分或執業權利」,哪一種處分對人民的影響更為巨大且難以回復?基於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精神,這類具有「永久剝奪性質」的權力,通常會要求由層級較高的法律直接授權,而非交由地方條例決定,你覺得哪種處罰超出了地方自治所能決定的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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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權限以及行政罰的法律保留原則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法學知識的考題中,區分「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的處罰權限範圍,是衡量考生對行政法細節掌握度的重要指標。

地方制度法的處罰限制

根據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 的明確規定,直轄市法規或縣(市)規章在設定行政罰時,並非毫無限制。法律為了保障人民權利,規定了「其他行政罰」的種類僅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是「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因此,選項 (A)、(B)、(C) 都是法律明文允許地方政府自行規範的裁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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