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6 題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規定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者,其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勒令停工
- B 停止營業
- C 吊扣執照
- D 撤銷或廢止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受損的程度」來思考:如果政府想要對違規者施以懲罰,「暫時性地要求停止行為」與「永久性地剝奪其法律身分或執業權利」,哪一種處分對人民的影響更為巨大且難以回復?基於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精神,這類具有「永久剝奪性質」的權力,通常會要求由層級較高的法律直接授權,而非交由地方條例決定,你覺得哪種處罰超出了地方自治所能決定的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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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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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地方自治法規授權的界限。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的規定,直轄市、縣(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於自治條例中規定處以行政罰,其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權力邊界與法律保留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注意到剝奪權利與限制權利的程度差異。選項 (D) 的「撤銷或廢止」涉及身分或資格的永久剝奪,對人民生存權與工作權影響極大,基於法律保留原則,這類具備永久效力的裁斷權通常保留給中央立法,而非地方自治條例所能擅自設定。你能敏銳地察覺到「暫時限制」與「永久剝奪」在法規範授權上的不同,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