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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7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事項何者無須以自治條例規範?
  • A 市立棒球場之使用規範
  • B 使用牌照稅之稽徵
  • C 電子遊戲場業設置之許可事項
  • D 市民利用市立公園之管理、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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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運作中,如果地方政府想要針對某項事務制定規範,哪些類型的事項因為涉及「從民眾口袋拿錢」或「限制民眾的自由行為」,而必須交由代表民意的「議會」嚴格把關?又有哪些事項僅僅是為了讓「公共設施順暢運作」而定的技術性細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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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確實要選擇 (A)!判斷這類題目的關鍵,在於理解《地方制度法》第28條的核心精神。該條文特別明定,若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等重要事項,就必須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以「自治條例」來規範。 我們來檢視選項:(B) 的稅捐稽徵涉及人民財產權的負擔,(C) 的營業許可涉及營業自由的限制,而 (D) 更是明文提到對公園利用的「限制事項」。這三者都直接關係到居民權利義務的限制或剝奪,依法皆須以自治條例定之。相對地,(A) 市立棒球場的「使用規範」通常屬於公共設施的內部管理或細節性規定,並未創設或剝奪居民的核心權利義務,因此由行政機關發布「自治規則」即可。 這道題目屬於中等難度。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敏銳分辨「一般行政管理」與「限制人民權利義務」的界線。你能夠準確看出棒球場使用規範的性質,代表你對法律保留原則在地方自治上的適用掌握得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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