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撤銷之事由?
- A 內容不明確
- B 認定事實錯誤
- C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而未給予陳述意見
- D 救濟期間告知錯誤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份行政文件的內容與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規範,但政府僅是在文件末端「提醒你如何申訴」的說明中,不小心寫錯了申訴的截止日期,你認為這項錯誤會直接導致這份文件本身的「決定內容」變成違法嗎?法律應該是直接廢掉這個決定,還是給予你更長的申訴期限來保護你的權益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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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違法瑕疵與救濟教示
同學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行政處分瑕疵」的分類掌握得相當紮實。在行政法中,處分若有內容不明確(法律效果不詳)、認定事實錯誤(實體違法)或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程序違法)等情形,原則上都會構成處分違法而屬於「得撤銷」的事由。這顯示你已經能有效區分哪些缺失會實質影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然而,選項 (D) 所提到的救濟期間告知錯誤,性質上屬於「教示義務」的違反。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的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告知的救濟期間有誤,法律採取的是「期間補正或延長」的補救措施(例如延長為一年),而非認定該處分本身違法。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導致處分違法的瑕疵」與「僅導致救濟期間變動的教示瑕疵」,是法律常識中非常精細且具代表性的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