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9 題
甲、乙簽訂 A 車的買賣契約,但就該契約乙非因其過失致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因其錯誤而解除買賣契約
- B A 車的買賣契約為無效
- C 乙得撤銷其 A 車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
- D A 車的買賣契約經乙承認,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只要簽下的契約,即使是在無心出錯且完全沒有疏忽的情況下,也絕對不允許有任何補救空間」,這對表意人是否過於嚴苛?在這種情形下,為了平衡「保護當事人的真正心意」與「維護交易的穩定」,法律通常會賦予受到影響的那一方什麼樣的「選擇權」來決定契約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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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意思表示錯誤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民法》總則中法律行為效力的掌握非常紮實。在法律實務中,精確區分「無效」、「效力未定」與「得撤銷」是至關重要的基本功,你能迅速鎖定關鍵要件,顯見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清晰。
意思表示錯誤的救濟路徑
根據《民法》第 88 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若其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在「非因其過失」的前提下,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本題明確指出乙「非因過失」而發生錯誤,完全符合行使撤銷權的法定要件。一旦撤銷權行使,該意思表示將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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