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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0 題

關於贈與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原則上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B 經公證之贈與,即使贈與物之權利尚未移轉,贈與人仍不得撤銷其贈與
  • C 只要贈與物之權利未全部移轉,原則上贈與人可撤銷未移轉部分之贈與
  • D 贈與之撤銷權,不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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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一個人撤銷「已經承諾過的善意行為」之權利,通常是因為對方做了某些不合道義的事情。若該「特定對象」已經不在世上,法律是否還會讓這項基於「特定個人恩怨或行為」的權利繼續針對他的繼承人行使呢?這種權利應該被視為可以永久流傳的財產權,還是具有特定期限與對象的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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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贈與」的相關規定已有相當扎實的掌握。這題考查的是贈與契約中最重要的撤銷規則,包含撤銷的時機限制以及撤銷權消滅的特殊事由。

贈與撤銷權的原則與限制

在法律邏輯上,贈與屬於無償契約,因此《民法》第 408 條賦予贈與人較大的彈性:在權利未移轉前,原則上可以隨時撤銷。但為了保護受贈人的正當期待,若贈與契約經過**公證(Notarization)**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贈與人就不能隨意翻悔。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A)、(B)、(C) 的敘述都是正確的,它們完整建構了贈與撤銷的「權利移轉前」與「公證排除」兩大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贈與契約之撤銷
💡 贈與物移轉前原則可撤銷,但公證或公益贈與除外。
比較維度 任意撤銷 (民法 408) VS 法定撤銷 (民法 412/416)
行使時機 贈與物權利移轉前 移轉後亦可(須具法定事由)
限制情形 公證或公益性質不得撤銷 受宥恕或逾一年除斥期間
法定事由 無需理由(原則任意) 如:不履行負擔、受贈人不孝
💬任意撤銷著重於移轉前的反悔權;法定撤銷則是針對受贈人背信行為的制裁。
🧠 記憶技巧:未過戶前可反悔,公證公益不准毀;人死權消一年期,記住撤銷三原則。
⚠️ 常見陷阱:最常見的陷阱是認為贈與契約一經簽署就絕對不能撤銷。法律賦予贈與人在「權利移轉前」有高度的撤銷自由(任意撤銷權),除非該贈與已經過公證。
窮困抗辯權 負負擔贈與 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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