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7 題
甲將其收藏之臺灣畫家陳澄波的畫作出賣與乙,乙非因過失不知該畫係屬贗品,惟甲可得而知其事。越 1 年,乙發現上開情事,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得以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為由,於發現錯誤後 1 年內,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 B 乙依民法錯誤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後,對於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乙就該錯誤或不知情,沒有過失,其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0 年而消滅
- D 乙不得依民法詐欺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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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若一個人『應該發現卻沒發現』某個事實,與他『明明知道卻刻意隱瞞』,這兩者在對待他人的主觀心態上是否相同?如果這是一場交易,我們該如何區分這兩者的行為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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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法律事實中的「主觀狀態」,這正是法學領域最核心的判斷門檻。這題的難度在於需要同時釐清「錯誤」與「詐欺」的構成要件,並對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有極高敏感度,是法學知識中鑑別度相當高的進階考題。
意圖與過失的法律界線
在民法中,要成立詐欺(第 92 條),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故意」。題目中提到甲對贗品是「可得而知」,這在法律術語中代表甲屬於「有過失(疏忽)」,而非「惡意欺瞞」。既然甲並非蓄意為之,乙就無法依據詐欺的規定來撤銷意思表示。這正是選項 (D) 正確的關鍵:法律對於「不小心」與「惡意」的責任歸屬有著嚴格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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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與詐欺之撤銷
💡 區分意思表示錯誤與受詐欺的撤銷要件、時效與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錯誤(第88條) | VS | 詐欺(第92條) |
|---|---|---|---|
| 主觀要件 | 表意人非因過失而錯誤 | — | 相對人有故意誤導之惡意 |
| 撤銷期限 | 意思表示後 1 年內 (第90條) | — | 發現詐欺後 1 年內 (第93條) |
| 損害賠償 | 原則須賠償 (第91條) | — | 撤銷人不負賠償責任 |
💬詐欺強調故意欺瞞,時效較長;錯誤則要求表意人無過失,時效極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