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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7 題

甲將其收藏之臺灣畫家陳澄波的畫作出賣與乙,乙非因過失不知該畫係屬贗品,惟甲可得而知其事。越 1 年,乙發現上開情事,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得以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為由,於發現錯誤後 1 年內,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 B 乙依民法錯誤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後,對於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乙就該錯誤或不知情,沒有過失,其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0 年而消滅
  • D 乙不得依民法詐欺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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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若一個人『應該發現卻沒發現』某個事實,與他『明明知道卻刻意隱瞞』,這兩者在對待他人的主觀心態上是否相同?如果這是一場交易,我們該如何區分這兩者的行為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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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法律事實中的「主觀狀態」,這正是法學領域最核心的判斷門檻。這題的難度在於需要同時釐清「錯誤」與「詐欺」的構成要件,並對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有極高敏感度,是法學知識中鑑別度相當高的進階考題。

意圖與過失的法律界線

在民法中,要成立詐欺(第 92 條),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故意」。題目中提到甲對贗品是「可得而知」,這在法律術語中代表甲屬於「有過失(疏忽)」,而非「惡意欺瞞」。既然甲並非蓄意為之,乙就無法依據詐欺的規定來撤銷意思表示。這正是選項 (D) 正確的關鍵:法律對於「不小心」與「惡意」的責任歸屬有著嚴格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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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與詐欺之撤銷
💡 區分意思表示錯誤與受詐欺的撤銷要件、時效與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錯誤(第88條) VS 詐欺(第92條)
主觀要件 表意人非因過失而錯誤 相對人有故意誤導之惡意
撤銷期限 意思表示後 1 年內 (第90條) 發現詐欺後 1 年內 (第93條)
損害賠償 原則須賠償 (第91條) 撤銷人不負賠償責任
💬詐欺強調故意欺瞞,時效較長;錯誤則要求表意人無過失,時效極短。
🧠 記憶技巧:錯誤「表示」算一年,詐欺「發現」算一年;詐欺要故意,過失算錯誤。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可得而知(過失)」即構成詐欺;或將錯誤撤銷的起算點記成「發現時」。
意思表示瑕疵 除斥期間 信賴利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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