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4 題
乙有A屋一間出賣於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房地產漲價,乙不想履約,故與丙訂立假買賣契約, 並通謀虛偽將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之債權,係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故甲對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因A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登記於丙,故丙成為A屋之真正所有權人
- C 甲之債權優先於丙之權利,係因甲與乙訂約在前,丙與乙訂約在後
- D 甲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丙塗銷所有權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兩個人在法律上「演一場戲」,雙方內心其實都沒有買賣的意思,法律會賦予這場戲真正的權利變動效力嗎?若這種「不真實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另一個誠信合約無法履行,法律應該提供受害者什麼樣的手段,來要求將虛假的狀態回復到原本真實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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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複雜法律關係!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乙與丙之間的契約效力。依《民法》第 87 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因此,儘管 A 屋已登記在丙的名下,但在法律眼中,這個移轉行為因缺乏真實意思而無效,丙並未真正取得所有權。
虛偽意思表示與債權保障的實務運用
這道題目具備極高的鑑別度,核心難度在於區分「一般的二重買賣」與「通謀虛偽」的差異。在正常的二重買賣中,基於債權平等原則,先辦理登記的買受人確實能取得所有權;然而在本題的情境中,丙與乙是惡意聯手侵害甲的債權。因此,甲雖非房屋所有人,但可以針對這種惡意侵害債權的行為,主張《民法》第 184 條的侵權行為法則,請求丙塗銷登記以回復原狀。你能洞察「假買賣」背後的無效本質並選擇 (D),展現了你對物權與債權交錯運用時,層次分明的法律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