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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4 題

甲基於委任契約而授與乙代理權,擬由乙代理甲向丙購買並移轉登記位於臺北市之公寓 A 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求省事,乙可以同時為丙之代理人,直接辦理 A 戶買賣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宜
  • B 甲得以口頭,亦得以書面方式授與乙代理權辦理移轉登記
  • C 甲與乙之委任契約,須以書面為之
  • D 甲必須以書面方式授與乙代理權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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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項交易(例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必須具備「書面文件」才能發生效力時,為了確保這份文件背後的意圖確實來自當事人,你認為法律對於「授權他人去簽署這份文件」的行為,會傾向於讓它隨意口頭決定,還是要求它必須跟該交易本身一樣嚴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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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 (D) 是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民法中委任與代理權授與的「形式要件」有很扎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民法第 531 條的規定:如果委任事務的處理需要特定的格式,那麼授權行為也應具備該格式。由於不動產物權的移轉登記依現行法規(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必須以 書面 為之,因此甲授與乙代理權去辦理移轉時,自然也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這就是所謂的「要式行為」連動原則。

不動產處分的嚴謹性與鑑別度

這道題目在法律知識中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它不只考驗基礎的代理觀念,更深入測試你是否能將「委任契約(原則上不要式)」與「不動產處分(強制要式)」兩個觀念進行連結。許多考生會誤以為代理權授與是單獨行為而不拘形式,卻忽略了在涉及不動產等重大資產處分時,法律為了求其慎重與便於登記,會特別提高對授權形式的要求,你能避開 (B) 的陷阱非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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