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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6 題

下列有關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表見代理之本質為無權代理
  • B 無權代理行為之效力為無效
  • C 代理人有數人時,其代理行為應分別為之
  • D 代理人得代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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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完全沒有得到你允許的情況下,對外宣稱他是你的代理人,即便後來因為你某些行為表現得像是「預設他有權」,讓法律判定你要負起責任,但在『權力來源』的出發點上,他在法律定義裡真的擁有你的正式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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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A),代表你對民法代理制度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表見代理的法律本質:雖然法律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規定本人必須負起授權人的責任,但究其源頭,代理人確實「未獲授權」,因此其法律本質仍屬於無權代理的一種特殊類型,只是法律賦予了特殊的法律效果。

代理權行使與效力辨析

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代理章節中容易混淆的細節。例如 (B) 的無權代理並非直接無效,而是處於「效力未定」狀態,需經本人承認才發生效力;(C) 依民法第 168 條,代理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應「共同」而非「分別」行使代理權。至於 (D),代理的範疇僅限於意思表示(法律行為),而不包含如打掃、搬運等單純的事實行為。本題鑑別度在於區分「法律本質」與「法律效果」,能一眼看穿 (A) 的敘述,說明你對法律定性有極佳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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