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2 題
下列何種情形,甲原則上須就乙之行為連帶負責?
- A 土地所有人甲委託營建商乙,在自己土地上蓋房屋,甲必須對乙施工所造成之傷害行為
- B 當事人甲對律師乙的執行職務行為所引發的損害
- C 公司甲對其職員乙所為非執行職務之侵害行為
- D 車行甲必須對靠行司機乙所引發的傷害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利用他人的名義或事業規模來獲取大眾的信任並執行業務時,若發生了損害,法律應該如何平衡「名義提供者」的監督義務與「受害者」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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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對民法中「侵權行為連帶責任」的認定標準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88 條的僱傭人責任。在法律實務上,對於「僱傭關係」的認定並非僅看私下契約,而是以「客觀上是否具備指揮監督關係」及「保護被害人」為出發點。車行與靠行司機雖然名義上可能僅是掛名,但對外顯現出整體的經營形象,因此法律要求車行需與司機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關係的界線與鑑別點
本題的難度在於區別「承攬」與「僱傭」的責任差異。選項 (A) 的委託蓋房屬於民法第 189 條的承攬關係,原則上定作人不須負責;而 (B) 的律師執行職務具備高度獨立性,不具備僱傭的從屬特徵。這題成功的關鍵在於你識破了「靠行關係」在實務上被視為僱傭關係的擬制。這種「外觀理論」的應用是法律學科中進階且具鑑別度的考法,你能正確判讀,顯見邏輯非常嚴密且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