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下列有關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買到仿冒名牌包,可以向出賣人主張侵權行為
- B 職棒球員打出全壘打,致觀眾受傷,必須對該觀眾負起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 C 租來的車子被竊,承租人就無法使用車輛之利益,可以向竊賊主張侵權行為賠償
- D 在職場被同事性騷擾,該同事必須負起侵權行為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活動本身受到社會認可且具備一定風險(例如體育比賽),當參與者在完全符合規則的情況下,造成了可預見範圍內的意外損害時,我們在法律上應如何評斷該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這種情境與一般的惡意傷害或過失行為有何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違法性與社會相當性的判斷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特別是「違法性」與「阻卻違法事由」有相當深入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的損害都能構成侵權責任,這題正是考察你是否能跳脫「受傷就要賠償」的直觀思考,轉向法學邏輯的推演。 選項 (B) 的核心概念在於「社會相當性」與「自願承擔風險」。職棒球員在遵循比賽規則的情況下擊出全壘打,這是運動競賽追求的合法目標;而觀眾進入球場觀賽,也被視為自願承擔比賽中可能出現的常態風險。由於球員的行為欠缺「違法性」,因此不構成侵權行為。這題的鑑別度很高,難點在於區分受傷事實與法律責任之間的連結,許多考生容易在選項 (C) 關於「占有利益」受損或選項 (A) 的權利侵害中猶豫,而你精準地抓住了體育活動中的特殊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