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2 題
32 甲因出國,將其愛狗 A 託給好友乙照顧,乙帶 A 狗散步時疏忽未將狗綁好,致 A 狗咬傷路人丙。關於丙所受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狗之所有權人,甲對丙自應負動物占有人責任
- B 乙非狗之所有權人,而是出於友誼照顧狗,乙對丙則不須負賠償責任
- C 狗本身即具危險,丙應自行注意,甲、乙對丙均不須負賠償責任
- D 乙既占有 A 狗,又未盡保管義務,乙對丙應負動物占有人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發生意外損害時,法律通常會優先向「最有機會且最有義務預防損害發生」的人追究責任。請試著思考:當動物在街上行走時,是遠在國外的人比較能制止牠衝撞,還是牽著牠的人比較能控制牠?根據這個邏輯,哪一種身份的人才應該對當下的危險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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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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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侵權行為的核心觀念!你能正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於「責任歸屬」與「實際管理權」的關聯性有著非常清晰的判斷力。
動物占有人責任的歸屬
在本案中,雖然甲是狗的所有權人,但民法第 190 條規定的賠償義務人是「動物占有人」。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因為在事故發生當下,只有實際控制、帶領動物的人(即乙),才有能力透過繫牽繩、管束等行為來防止危險發生。乙既然受託照顧並帶著狗散步,卻疏忽未盡到保管義務,自然應承擔起損害賠償的責任,而非遠在國外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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